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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院纪委办

兴文县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进入医院活动行为,增强医务人员自律意识,促进廉洁执业,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宜宾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宜宾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代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耗材试剂、医疗设备、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基础建设、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医院进行宣传、推广、咨询等业务代表(以下统称“医药代表”),售后服务、维修、送货等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来院开展业务活动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约登记

第四条 医药代表应遵守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来访医药代表必须提前预约登记备案,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预约需如实填写《兴文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预约登记表”),预约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

线上预约:医药代表访问医院官方网站(www.xwrmyy.com)下载《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和本人身份证件、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其他资料制成电子文档打包发送至需要拜访科室对应邮箱:

设备科:xwxrmyy_sbk@163.com 

药剂科:xwxrmyy_yjk@163.com

信息科:xwxrmyy_xxk@163.com

总务科:xwxrmyy_zwk@163.com

保卫科:xwxrmyy_bwk@163.com

线下预约: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可直接到以上科室申请填写《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并同时提供上面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收到医药代表预约,对应科室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台账,收集并核对预约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善预约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结合工作实际,在3—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

 

第三章 来访接待

第七条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守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接待人员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流程。来访接待必须做到“三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接待记录。

第八条 根据来访目的预约的相关科室,确定接待时间、接待人员,限定接待地点,做好接待记录,接待时间要求不影响接待科室日常工作。

第九条 接待人员需认真填写《兴文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医药代表获得医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佩戴由医院派发的“医药代表工作证”,工作证由预约科室管理,接待结束后即时收回。

第十条 医药代表凭“医药代表工作证”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范围活动。

第十一条 原则上接待人员为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不少于两名医院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医院纪委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要完善接待记录,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能公开。业务办理结束后,相关人员签名,并带回科室保存待查,医药代表直接离院,不得到医院其他区域、科室走访。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 严禁不如实提供资料、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禁止私自向医药代表提供药品、耗材等使用信息;禁止医药代表未经预约批准擅自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禁止医药代表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宣传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禁止医药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等。

第十五条 禁止医药代表直接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总务科等工作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入以上区域进行现场指导等,预约时需提前申请,接待人员根据情况与相关科室联系确定接待地点并陪同,但不得在主任室、医生办公室、门(急)诊诊室等地方接待。

第十六条 医院纪委将会同相关科室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及职能科室开展检查,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劝离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首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将停止该公司本批次产品的使用;第三次将列入医院黑名单,停止该公司全部产品的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首次发现将约谈涉事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对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纳入当月和年终绩效考核。涉嫌严重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医药代表或医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现有违反廉洁纪律的线索,可直接向医院纪委进行举报反映情况,举报电话:0831-8826918,邮箱:2838799451@qq.com。

本制度(含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兴文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廉洁承诺书.docx

          2.兴文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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